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07號原 告 伸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其中一項未補正或均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訟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定 有明文。次按滿20歲為成年;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民法第12條、第108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僅有限制行為能力,依民法第77條、第78條、第79條之規定,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自無訴訟能力(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28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 狀記載被告係係民國88年出生之未滿20歲之人,是原告應依上開法條規定,提出書狀補正本件之被告當事人資料及其住居所、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及提起本件訴訟之法律依據等,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份數。如原告未具狀補正被告當事人資料,則原告起訴即未合法定程式,將逕予駁回其訴。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5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 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