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投資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高士傑
- 當事人林威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17號原 告 林威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格動畫視覺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李慧娟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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