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劉惠娟

  • 原告
    江聆希
  • 被告
    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原   告 江聆希 被   告 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之30萬元,併計 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將來給付之訴部分之13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