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原 告 江聆希 被 告 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之30萬元,併計 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將來給付之訴部分之135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