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637號
- 原告
- 江聆希
- 被告
- 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裕翔即金都歌唱城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即聲明第一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之30萬元,併計聲明第一項後段請求被告將來給付之訴部分之13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