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05號原 告 許僅平即中誠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聆娟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16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