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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
    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 原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51號原   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亮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2,1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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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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