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03 日
- 法官許惠瑜
- 法定代理人楊敏宜
- 原告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51號原 告 歐捷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敏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亮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2,12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4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