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反訴原告即
- 被告
-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愷和
- 訴訟代理人
- 徐志明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冠廷律師
- 複代理人
- 反訴被告即
- 原告
- 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濬謙
- 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向反訴被告即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反訴原告即被告(下稱反訴原告)提起與本訴訴訟標的不同之獨立反訴,因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反訴,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反訴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反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