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訴字第19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愷達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愷和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即即反訴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科典醫藥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其本訴及反訴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50,907元、933,315,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15,360元,合計共19,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劉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