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6號
- 原告
- 劉睿璿
- 被告
- 成霖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2項關於「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亦已載明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惟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項有本裁定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係屬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