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0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上訴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彥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