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 上訴人
-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彥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