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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蘇品溱

  • 上訴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2號上 訴 人 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品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彥間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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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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