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72號
- 原告
- 陳慶祿
- 被告
- 廣大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志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000元,及自民國10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提繳新臺幣6,234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