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 原告
- 寶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偉
- 訴訟代理人
- 呂婕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公司法人,則請記載公司名稱與其營業處所、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或公司之登記事項卡等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而僅記載「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致本院無從以為送達文書。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起訴狀既未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即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應提出戶籍謄本供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