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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4 日
  • 法官
    劉惠娟
  •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 原告
    寶濬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363號原   告 寶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偉 訴訟代理人 呂婕榆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記載被告姓名、住所或居所(被告如為公司法人,則請記載公司名稱與其營業處所、及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與住居所),並檢附其戶籍謄本或公司之登記事項卡等資料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及其住居所,而僅記載「中國信託帳戶000000000000」,致本院無從以為送達文書。 二、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之起訴狀既未記載被告正確姓名及住居所,即未具備法定程式,爰依法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並應提出戶籍謄本供核),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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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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