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呂明坤
  •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陳武林

  • 原告
    樂衍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1593號原   告 樂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被   告 煜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2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一項及事實及理由第二項分別關於「被告陳武林」、「訴外人陳武林(即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陳信宏」、「訴外人陳信宏(即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廖碩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