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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19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旭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明
被告
廖碧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貳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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