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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211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2112號

原告
周美嫚
被告
寗覲美容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黃丞駿
被告
渼妍美容養生館
法定代理人
李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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