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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宗浤餐飲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104號原   告 永真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被   告 宗浤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宗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0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800元,及自民國108年11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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