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5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19號
- 原告
- 林佳葦
- 被告
- 我們有故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顧屋實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我們有故事文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顧屋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至第二項,如其中一被告已為給付,他被告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