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救字第5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救字第54號
- 聲請人
- 勞鏡誌
- 相對人
- 進翰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閨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提起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8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因聲請人已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查為無資力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審查表(全部准予扶助)影本附卷可稽。另聲請人除民國107年薪資及其他所得給付總額為新臺幣6,000元,尚有一部1995年份之汽車,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顯無理由及不符合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依上揭法條規定,聲請人其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