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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顏敏雄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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