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 抗告人
- 顏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簡上字第384號判決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