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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3 日
  • 法官
    楊嵎琇

  • 原告
    顏敏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號 抗 告 人 顏敏雄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雙橡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華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109年6月24日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1020、簡上字第384號判決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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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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