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533號
- 原告
- 林春城
- 被告
- 美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右軍
- 訴訟代理人
- 張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00元,及自民國107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詎於107年09月1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不爭執,惟抗辯稱被告是將系爭支票開給訴外人陳威森,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一紙為證,互核相符,即被告對於系爭支票之真正亦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自107年0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票人│付 款 人│票 據 號碼│票 面 金 額│發 票 日│提 示 日│ │號│ │ │ │(新 臺 幣)│ (民國) │ (民國) │ ├─┼───┼──────┼─────┼──────┼───────┼───────┤ │1 │被 告│台中二信向上│MK0000000 │2,000,000元 │107年09月16日 │107年09月17日 │ │ │ │分社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