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簡字第1617號
- 原告
- 聯誠鐵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尚毅
- 訴訟代理人
- 楊鴻模
- 被告
- 頂馥鏈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春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柒佰貳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9,800元,及自民國108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嗣於訴狀送達後,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39,7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核其性質係為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開規定,自屬適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107年3月間向原告購買圓鐵一批(下稱系爭貨物),約定買賣價金239,723元(下稱系爭貨款),被告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交付原告以清償,詎原告交付系爭貨物及開立統一發票交予被告後,系爭支票經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遭退票而未獲付款,爰依民法第345條、第367條規定,請求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系爭貨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提出書狀答辯略以:公司經營不善,已於108年2月25日申請解散。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系爭貨物,被告所簽發交付原告之系爭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尚欠原告系爭貨款仍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統一發票、出貨單、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為證(見本院卷第63頁至第73頁)。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被告所提書狀僅陳述被告公司經營不善,業已申請解散等語,就原告主張購買系爭貨物及積欠系爭貨款一事,亦未提出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可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民法第367條定有明文。又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既已依約將買賣之標的物全部交付被告受領完畢,而被告迄未給付價金。從而,原告主張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39,72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8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 ├─┼───────┼─────┼────┼────┼──────┼──────┤ │1│107年10月31日 │AH0000000 │臺灣中小│頂馥鏈條│239,800元 │108年2月1日 │ │ │ │ │企業銀行│有限公司│ │ │ │ │ │ │烏日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