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635號
- 上訴人
- 錦快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詒俊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黃世煒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4萬5000 元,應徵裁判費2萬451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