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1992號
- 原告
- 五楠圖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榮川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陸律師
- 複代理人
- 郭乃瑩律師
- 被告
- 黃許鶴即安順百貨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3月23日下午03時45分,在本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記:請被告確認是否提出反訴,若欲提起反訴請具體提出反訴聲明、敘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及提出準備書狀,將繕本送達對造,並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及依法繳納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