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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返還退還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家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128號

原告
林再傳
被告
微家盟社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還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108年8月12日筆錄更正,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如有108年2月27日協議之證據,請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本院,繕本並逕寄原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黃家慧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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