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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筱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6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汀餐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衍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騰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5 月15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8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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