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72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720號
- 原告
-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駿殿
- 訴訟代理人
- 林晏瑜
- 被告
- 新叡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秉峻
- 訴訟代理人
- 王佑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升降設備買賣合約書第10條附則第3 款及升降設備安裝工程合約書第13條附則第4 款均約定兩造同意雙方如有訴訟爭議,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可證;是兩造就本件契約之涉訟,顯已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從而,本院就本件訴訟無管轄權,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