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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粟
被告
谷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複代理人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5697號侵占事件之刑事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主張本件爭執之系爭支票係被告公司之股東即訴外人王俊凱所擅自開立使用,被告現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對訴外人王俊凱提起刑事務侵占告訴,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08年度偵字第15697號侵占罪偵查中,迄未審結。因訴外人王俊凱所涉該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業經被告之聲請停止訴訟,並經原告同意,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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