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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航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2883號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陳寶粟
被告
谷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仲偉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
複代理人
紀冠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抗辯系爭本票乃被告公司股東即訴外人王俊凱擅自開立,並經被告向臺中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且經該署以108 年度偵字第15697 號侵占案件偵查中,因訴外人王俊凱於該案犯罪嫌之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故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偵查案件業於110 年6 月15日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110 年度偵續字第110 、111 號不起訴處分書、110年度上聲議字第1400號附卷可稽;為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陳航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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