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091號
- 原告
- 莊淑君
- 被告
- 佑福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徽
葉天福
謝正珠
張芳玉
何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