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133號
- 原告
- 王姿儀
- 被告
- 新銳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君邑上市加速器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張家郡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0日以108 年度中補字第239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新臺幣2,100 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9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