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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357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劉惠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357號

原告
昇榮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松
原告
吳村一
被告
蔡釗賢

      張景畑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第三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而非該第三人主張此項異議權基礎之所有權,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意旨係請求排除本件被告於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0000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中,就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雖被告於系爭執行事件聲請向債務人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222,928 元,惟本件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其所受之利益係為排除系爭動產遭強制執行,是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動產之價值即68,750元(依系爭執行事件卷附鑑定報告所載)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幣值:新臺幣/元)【參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中院麟民執106 司執午字 第106783號拍賣公告標別2】┌──┬──────────┬─────┬─────┬────┐│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 │鑑定價格 │備註│├──┼──────────┼─────┼─────┼────┤│1  │模型組│31組│38,750 元 ││├──┼──────────┼─────┼─────┼────┤│2  │塑膠粒│75包│30,000 元 ││├──┼──────────┴─────┴─────┴────┤││合計:68,750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劉惠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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