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張林華錦即富凱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好消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俐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網路行銷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9年6月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9年6月12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