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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給付網路行銷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47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林華錦即富凱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好消息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俐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網路行銷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亦準用之。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5月20日合法送達上訴人即被告,有送達證書各1件附卷可稽。則本件上訴期間自合法送達判決書之翌日起,算至109年6月9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之民事上訴狀遲至109年6月12日始到達本院,此觀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其上本院之收狀戳章即明,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上訴業已逾20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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