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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713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713號

上訴人
卉宇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怡岑

上列上訴人(原審被告)與被上訴人陳怡夆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萬6000元,應徵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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