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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原告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有成
訴訟代理人
葉陽君
被告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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