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 原告
- 嘉仕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有成
- 訴訟代理人
- 葉陽君
- 被告
- 鄉林麗池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江衍輝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39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8年6月27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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