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林秉暉
- 法定代理人宋耀明
- 當事人蕭惠文、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443號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蕭惠文 被 上訴人 即再審被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9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即再審原告(下稱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108年6月20 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劉家汝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4…」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