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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代位求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原告
曾振山
被告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營業所係在臺北市○○區○○街0巷0號,有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可證,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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