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567號
- 原告
- 曾振山
- 被告
- 尊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求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北市汐止區」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新北市汐止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