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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691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吳蕙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6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園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協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施佑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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