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72號

塗銷地役權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林秉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簡字第72號

原告
王文俊
被告
喜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役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以107年度中補字第3255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林秉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