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497號
- 原告
- 南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嘉瑞
- 被告
- 吳明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明勳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