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林秉暉
- 當事人蕭惠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67號再審原告 蕭惠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事件,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3年度中簡字第1312號之民 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再審原告之再審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7,189元,則本件再審之 訴,依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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