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5 日
  • 法官
    呂明坤

  • 當事人
    菲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740號原   告 菲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9,38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檢附繕本,原告應補正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各1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廖碩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