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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894號

原告
王嬿晴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楊詔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㈠、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查本件原告起訴未依上開規定為之,即起訴狀上所載之被告楊詔喆,經本院函巨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該公司函覆員工名冊中並無「楊詔喆」,是本件被告「楊詔喆」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欠明而不合上開法條規定,爰命原告具狀查報被告「楊詔喆」之真實姓名及其住居所。

㈡、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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