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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398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高士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398號

原告
分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培媺
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律師

      沈暐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鎮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高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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