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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曹宗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592號

原告
王郁婷

      羅涵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凱格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為新台幣(下同)177,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王郁婷、羅涵穎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曹宗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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