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65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許惠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654號

原告
京鴻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翊銓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珈妘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7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1,41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 官 許惠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