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
    陳添喜

  • 當事人
    鄭慈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原   告 鄭慈妤 陳奕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帟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鄭慈妤、陳奕菱係向被告分別請求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2,000元惟本件原告2人均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各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鄭慈妤、陳 奕菱應分別繳裁判費500元,合計共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