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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345號

給付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345號

原告
楨祥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鈺庚

上列原告與被告巨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13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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