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玥袗即翁佳靖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瑰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3 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此裁定已於109 年2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