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勞小字第13號上 訴 人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協益鋼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奕珍